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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政解读:抑制炒房,首套房贷款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 2017-05-30 08:44:53

来源: 广西新闻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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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5月25日,南宁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策,此事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热议,瞬间对这一新政策的各种解读版本刷爆网络,还有个别开发商趁机搭车营销炒作,引发市场不安情绪。5月27日下午,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房产新政策做出进一步的权威解读。

不存在“末班车”说法

有媒体报道,5月25日新政策刚出台,有个别开发商赶在26日下午向客户发出搭乘“末班车”的通知,并称当晚有公司全员加班为客户网签,银行也入驻售楼部办理面签等手续。个别开发商于5月26日晚开盘,场面火爆。

对此,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科科长闭建明介绍,新政策是5月25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立即施行,没有留下任何缓冲和过渡的时间,不存在有“末班车”的说法。

有业内人士分析,不排除有个别开发商趁机搭车营销炒作的嫌疑,建议购房者登录“南宁选房网”阅读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权威解读。

新政策调整后,居民家庭首次买房申请贷款不受影响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为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此次住房信贷政策有调整,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已拥有(指通过购买取得,不含继承、受赠等非购买途径取得)1套住房的,无论是否有过房贷记录及相应房贷是否结清,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都不得低于40%。二是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不限南宁市区),又在南宁市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后,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住房贷款不受影响。

开发商捂盘惜售将被严惩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南宁市实行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等调控措施,部分开发企业因预售申报价格不能满足其预期,采取不申报预售的方式变相捂盘,另有部分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发现市场行情持续向好,延缓开盘,从而造成市场可售房源减少。新政策规定,“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预售申报价格,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对于存在捂盘惜售情况的,《通知》明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剩余房源转入现房销售,纳入二手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另外,针对目前部分开发企业大幅提高车位车库售价的情况,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申报价格指导范围。

开发商巧立名目价外加价的将被曝光并严惩

“部分开发企业由于商品住房预售申报价格没有达到其销售预期,会采取巧立名目的方式实行价外加价,如额外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收费幅度从1万到5万不等,这种变相加价销售的乱象,增加了购房人负担。”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通知》对这类价外加价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销售商品房时,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采取“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注销房源公示期30天

公示期内不得重新销售

该名负责人称,少部分投机性购房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再备案,炒买炒卖商品住房牟利,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通知》规定,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在南宁市住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不得重新销售。公示期满后对外销售的,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责任编辑: xiao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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