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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耍乌龙 女子买房被转让给“儿子“

发布时间: 2017-05-26 10:24:07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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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花了150多万元在南宁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已交房,可张女士迟迟没接到交房通知。开发商称张女士已将房产更名至其“儿子”庞某名下,但张女士否认此事,并称与庞某不是母子关系。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房二卖的经济纠纷。

买房不得交房被告知另售他人

2013年5月,张女士购买了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2014年10月,该公司发布了交房公告后却一直没有通知张女士收房。张女士多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她认为该公司收取了她全部购房款,却拒绝向她交房并不说明理由,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并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张女士起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83274元、房屋燃气费及物业专项资金等费用11938元,并支付利息155001.43元。

然而,面对张女士的指控,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2013年5月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在7日内张女士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张女士并没有来。因此,张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公司没有义务返还她20000元的购房定金,而且有权将这套房子另售他人。

公司称该房屋为“母子”转让

另外,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另一个“证据”:公司在2014年6月收到原告张女士和第三人庞某共同签名的合同更名申请表,声称两人是母子关系。由于张女士自己已被限购,无法办理涉案商品房的购买手续,因此将房屋更名到其儿子庞某名下,并且提供了张女士和庞某的户口本、张女士的认购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原件等全套资料。公司对所述情况信以为真,同意了更名申请,并与庞某在2014年6月签订了涉案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向庞某收取任何购房款。

对此,张女士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合同更名申请表中她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本人。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签名和指纹都不是张女士书写和按压的。此外,张女士的户口本家庭成员中并没有庞某,两人根本就不是母子关系

张女士表示她长期居于加拿大,应被告公司要求为办理房屋相关手续需要,她的《认购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原件都留存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处。

房产公司被判全数返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坐落、商品房总价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张女士当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其作为购房者的主要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张女士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在2014年6月又和庞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而被告辩称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是由于张女士和庞某的误导,证据不足。从被告公司提交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可以看出,明显有伪造的可能性。被告公司未尽审慎义务,核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合同解除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向原告张女士返还购房款1583274元、代收燃气费2300元及物业专项资金9638元。

另外,张女士自己承担支付购房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张女士没有妥善保管自己持有的相关文件,因购买涉案商品房而支付款项的实际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张女士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占用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xiao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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