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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涉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可能存在的陷阱

发布时间: 2017-04-14 17:41:19

来源: 互联网

分类: 业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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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维权中涉嫌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有很多陷阱,这个陷阱主要来自于对方的欺骗或者故意挖坑设套,栩锐拆迁律师团吴少博律师总结了七个常见的陷阱,希望当事人在涉及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中多加注意。

首先要确定一点,涉嫌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实践当中主要是《城乡规划法》以及各个地方关于违章建筑的配套性法律规定,上海、浙江等地都有关于违章建筑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其次就是《行政处罚法》,因为对被征收方来说这就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强制法》。而被处罚人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就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接下来吴少博律师从七个方面分析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可能存在的陷阱。

第 一,就是所谓的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告诉你不予立案,因为你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有一次成都武侯区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我们诉的是当地的城管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对方的理由是城管局在去年12月份已经被撤销了,起诉对象可以重新改为当地区政府,但这样时间就拖下去了。在实践当中往往给被处罚人也就是行政相对人,造成客观不利。

第二,起诉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规划部门诱骗原告撤诉。给出的理由是:虽然我们下了单子,但不可能拿着这个单子去执行,尽管放心地撤诉。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实践当中都遇到过这种诱骗方式,这是第二个陷阱。

第三,被告自行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单,原告误以为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于是自行撤诉,没想到没过几天被告又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原告还有权利对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另诉。有些原告就认为反正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撤了,后面的一个再诉就行了,但是这样对原告权利的实际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第四,所谓的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原告进行撤诉。我们曾在济南长清区进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原被告达成了“暂时不执行”的一致意见,并且表明如果以后遇到道路拓宽的征收拆迁行为再进行无偿拆除,原告同意撤诉。但没想到几天后又重新进行了强制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以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这样原告就陷到一个很大的陷阱之中。

第五,多机关处罚同一事物同一事实,即多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个客观事实进行了多次处罚。比如当事人本身属于林地,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林业局进行了处罚,城管进行了处罚,乡镇人民政府又进行了处罚。面临这种情况,法院有时就误导说诉一个就可以了,但其实这三个都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效力,应该把三个都诉了,尽管它们针对的是一个事件同一行为,也应该全诉。

第六,同一机关多次处罚,法院诱导你只诉一个行为。这个多次处罚往往是程序性行为。比如按照《行政处罚法》认定是违章建筑,后面又按照《行政强制法》拆除了违章建筑,这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处罚行为,一个是强制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诉讼范围内。但法院却推脱这个没有可诉性,那个没有执行力,只诉行政强制就可以了,行政处罚没必要诉,这是错误的,两个行为必须同时纳入到诉讼过程当中。

第七,如果当事人起诉,征收方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行。这也是一种误导,因为按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起诉或者复议期间是不允许强制执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这也是一种欺骗,一种陷阱。

我们总结这七个方面:该立案的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又诱骗撤诉;被告自行撤销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后诱导你撤诉,后重新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撤诉,被告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重复进行;多机关处罚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同一机关多次程序性处罚或者强制同一行为;恐吓如果起诉就进行强制执行等。这些都是涉嫌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在实践当中经常埋的雷、挖的陷阱,希望各位在进行违章建筑维权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责任编辑: x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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